醉酒男子自称加拿大人冲交警叫嚣,会被怎么处理?构成犯罪么?
“射击啊,把我射毙啊!”“你们警察想干嘛干嘛,在加拿大也是这样!”“我是做老师的人”!#大学教授遇查酒驾自称加拿大人#
近日,山东青岛,交警在查酒驾时,遇到一名自称“加拿大人”、自称为老师的男子如此和警察叫嚣。后据报道,该男子为加拿大约克大学商学院特聘教授赵强。次日,该男子向公安机关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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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男子黑头发、黄皮肤、操着一口流利的中国话,自称是加拿大人,而且还是一名老师。不知道是谁给的他这种自信?不知道是什么让他如此的嚣张?难道仅仅就是酒精吗?别忘了这是我们中国的国土,要按照我们中国的法律办事!
2.无论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还是治安处罚案件,最重要的一个管辖原则就是属地管辖原则,也就是只要事情发生在我国的境内,就需要依照我国的法律进行裁判。
3.在道歉信中,该男子称事发的起因是他的朋友酒驾被查(在代驾到之前将车开了一小段),那么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刑法的规定,即便是酒后短距离的驾驶车辆,也会违法甚至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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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经过检验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20毫克每100毫升,那么构成酒驾需要进行行政处罚,扣12分、暂扣6个月驾驶证。而如果酒精含量超过80毫克每100毫升,那么对不起,构成危险驾驶罪,需要处6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同时吊销驾驶资格,5年内不得重新考取。
4.该男子叫嚣让警察开枪将其射毙,并且号称在加拿大警察可以拔枪,将其射毙。加拿大的法律我们并不清楚,但是,我国对于警察如何使用武器有着明确的规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人民警察判明有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因此枪械不是随意使用的。而且一旦开枪了,警察事后还需要写报告说明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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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该男子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可依法对其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而如果该男子对警察有进一步的人身攻击的行为的话,那么可能就会构成袭警罪。刑法第277条第4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6.与此同时,由于该男子号称自己是加拿大人,那么,如果此情况属实的话,该男子可能会被驱逐出境。《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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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在道歉信中,该男子明确表示当时是酒后行为,那么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刑法的相关规定,醉酒并不是免除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理由。醉酒的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一样要受到相应的处罚。
而且警察在处警的过程中,如果遇到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会对其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产生威胁的话,还可以对其采取约束至酒醒的保护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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