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不容忍!加拿大男星疑侵害未成年少女,有3个法律问题需要注意
近日,某加拿大籍男艺人的私生活引起了广大网友的愤慨,虽然事情的真实性目前还有待确认,但网友的怒火已经在网络上掀起轩然大波。
在这里我想说的是,一旦爆料信息被查证属实,仅仅一个驱逐出境还是便宜他了,恐怕还有更多法律手段等着他呢。
在这起事件上,我们有几个法律问题需要注意。
第一,驱逐出境是指将犯罪的外国人强迫出国(边)境的一种刑罚方法,规定在我国《刑法》第三十五条,该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独立适用驱逐出境的,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附加适当驱逐出境的,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起执行。
也就是说,驱逐出境只是一种刑罚方法,可以与其他主刑、附加刑(例如有期徒刑、没收财产)一起并列使用,在其他刑罚执行完毕后,最后驱逐出境。
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国家享有对该国领土内的一切任何物的管辖权。我国《刑法》第六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该名艺人的犯罪行为发生在中国,我国刑法当然有权管辖。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据受害女性爆料,称该艺人已对超过20-30名女性实施过性侵犯,手段包括轮奸、强奸,受害者不乏未成年少女。对于这样的消息,如果一旦被查证确实属实,那么该艺人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并属于加重犯,应当对其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三,针对受害女性所遭受的心理压力和创伤,受害者还可以基于精神损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虽然现在事情的真相还有待查明,一些证据也已经难以取证,即使经过司法审判也难以达到想要的效果。而目前从已知信息来看,案件也还有众多内情没有披露。
具体细节我们不得而知,若当事人爆料属实,某加拿大男星必然要接受法律制裁。
事情发酵到这个地步,无论最终结果是“当事人造谣”还是“加拿大男星侵犯未成年少女”,这两人必然会有一人要因此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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