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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授权委托书声明书民事起诉状公证认证流程指南

  加拿大授权委托书声明书民事起诉状公证认证流程指南。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264 条规定,境外当事人给诉讼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要办理公证认证,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11 条规定,在中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要办理公证认证,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证据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那么实践中应当怎么做?

  境外公司在国内法院办理诉讼打官司的情况越来越多,在法院受理时,首先要求境外公司提供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以及公证认证文件及翻译文件。在办理这些公证认证文件时,要格外注意,以免不符合要求而被提出诉讼程序异议书。

  拟送往中国使用的由加拿大有关机构出具的文书、证书以及加籍当事人的委托书、声明书、民事起诉状等,需先在加拿大有关机构办理公证和认证手续,然后再到中国总领馆办理领事认证手续,其程序如下:

  第一步:请到加拿大当地公证处(Notary Public)或律师事务所办理所持文件的公证手续[含公证处协会(地址附后)的确认手续]。(当地公证处分布在各区,具体公证处由申请者自己选择)。

  第二步:办妥上述公证手续后,可请公证处或自行将文件寄往所属省的省政府认证处办理认证手续。

  第三步:办妥上述省府认证后,再到中国总领事馆办理领事认证手续。具体做法是:将填妥并签署的《公证认证申请表》、省府认证文件的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并径交总领馆签证厅收件窗口(注:如原文件页数过多,可只复印省府文件的首页和所附主要文件的首页及含有公证处签章的末页;复印时请勿将文件装钉拆散。凡拆散过的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责任自负,总领馆不予认证)。总领馆认证注意事项,请详见《办理总领事馆认证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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