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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人吴亦凡涉嫌刑事犯罪,然而,中国刑法管得着吗?

  作者:刘瑛 武汉大学法学教授

  7月18日,加拿大籍明星吴亦凡与19岁少女都美竹的“世纪决战”,刷爆了整个社交网络,事件从吴亦凡及其团队的“感情欺骗”,上升到“迷奸”多名“未成年人”。可能对应的是《刑法》第236条所规定的“强奸罪”。

  第236条规定的行为方式,除了“暴力、胁迫”,还有“其他手段”,都美竹爆料中涉及的给女性灌酒,使其丧失意识,进而与其发生性关系属于“其他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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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36条还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无论是否使用“暴力”、“胁迫”、“其他手段”,都构成强奸,而且从重处罚,因为不满十四周岁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真正自愿,不需要再判断妇女主观上是否自愿。

  强奸罪的法定刑是三年到十年,情节恶劣或奸淫多人的,可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客观地说,目前至多只能说吴亦凡涉嫌强奸罪,现有证据还远远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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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吴亦凡是加拿大人,即便涉嫌强奸罪,中国刑法管得着吗?

  答案是肯定的。因为吴亦凡先生的涉嫌犯罪行为,发生在中国境内,我国拥有属地管辖权。我国《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那么,有没有例外呢?

  有的,《刑事诉讼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然而,吴亦凡先生似乎和外交不沾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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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刚才说了目前证据远远达不到法定的定罪量刑标准,但我国法律对外国人犯罪也规定侦查和审判程序。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外国人在中国犯罪的,由市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侦查,由该外国人入境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审理。总之,能找到对应的侦查、批捕、审判的管辖公安、检察院和法院。

  前面讲到了强奸罪的量刑期间。不过,对外国人,在按照我国司法程序适用第236条规定定罪量刑的同时,还可以依据《刑法》第35条,附加适用驱逐出境。也就是说,在所判处的主刑,如有期徒刑五年执行完毕之后,再执行驱逐出境。

  如果不判处主刑,也可以独立判决和执行驱逐出境。只要人民法院认为吴亦凡先生继续居留我国将会对我国国家和人民利益产生危害,就可以适用驱逐出境,以消除其在我国境内再犯罪的可能性。

  最后一个问题,如果吴亦凡逃出了中国,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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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就涉及到国际法上的引渡了。中国与9个国家签订了双边引渡条约,即乌克兰、俄罗斯、西班牙、葡萄牙、澳大利亚、蒙古、哈萨克斯坦、韩国和泰国,逃到这些国家可以依据条约申请引渡回来。

  估计吴亦凡先生的律师高参不会建议他逃到这九个国家。

  吴亦凡先生最有可能逃到母国加拿大。这有点麻烦,因为中国和加拿大之间无引渡条约。但加拿大可以使用“驱逐出境”与中国合作逮捕罪犯。

  加拿大驱逐出境,中国在加拿大边境外依据中国检察院或者法院签发的逮捕令逮捕。对加拿大而言,吴亦凡又不是孟晚舟,事在人为,而且加拿大对吴先生犯的这些事儿应该也不能忍吧。

  来源:消费日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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